[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五年记]集体林权制度
从2003年开始,以明晰产权、减轻税费、放活经营、规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神州大地如火如荼地进行。目前,全国已有5个省基本完成了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主体改革,正稳步推进配套改革,有14个省区市的林改已全面铺开,其他省区市也正在积极进行试点。全国已确权到户的林地面积12.7亿亩,占集体林地的50%。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符合农民增收致富的新期待,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国家林业局调查表明,已经开展林改的地区,96%的林农对改革十分满意。未实行林改的地区,83%的农民想尽快参加林改。
家庭承包经营从耕地向林地延伸,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
我国69%的国土面积是山区,56%的人口生活在山区。全国集体林地有25亿多亩,占全国林地面积的58%,主要分布在山区。
“七山一水一分田,半分道路和庄园”是我国众多山区的真实写照。山区山地面积是耕地的好几倍。30年前,通过耕地家庭承包经营,“一分田”的生产力得到解放。而长期以来,因多种因素影响,林地蕴藏的巨大潜力却一直没有充分释放,广大林农“守着金山受穷”。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集体林权制度一直处于探索之中,历经分林到户、山林入社、山林集体所有统一经营、林业“三定”(划定自留山、确定责任山、稳定山林权)四次变革。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集体林产权虚置、农民经营主体地位不落实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制约了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严重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2003年以来,福建、江西、辽宁、浙江等省率先开展新一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七分山”承包到农户,实现“耕者有其山”。
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高度重视。2003年6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林改真正跨入了以建立家庭承包经营制为主的产权改革新阶段。2006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深入福建、江西、辽宁、云南等地区考察指导,多次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家“十一五”规划,以及近几年的两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都对集体林改作出了部署。
在总结各地实践的基础上,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决定用5年时间,在全国基本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提出,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承包期为70年,期满可以继续承包。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立了农民对山林使用权和经营权的法律地位,农民依法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吃下“定心丸”的农民真正成了山林的主人。这项改革,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又一次深刻变革,是家庭承包经营政策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是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大解放。
生态受保护,农民得实惠,“绿了山坡,富了生活,热了心窝”
林改通过山林承包到户,实现了还山还利还权于民。
山林从“我们的”变成“我的”,一字之差,天壤之别;农民造林护林从“要我干”变为“我要干”,顺序一变,大不相同。农民迸发出来的干劲和热情,正转化为林业生产力大解放的强大动力。许多农民高兴地说,“林改政策好,绿了山坡,富了生活,热了心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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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为减轻林农税费负担,真正让利于民,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新修订了《育林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由林木产品销售收入的20%降至10%以下。育林基金减少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此前已有8个省区市不再向农民收取育林基金,8个省区征收比例已降至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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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系列配套改革,像一艘艘军舰,为全面推进林改、实现兴林富民“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