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四章审计机构委托
第五章审计工作程序
第六章审计工作结果
第七章罚则
现公布《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客观评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及经营绩效,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经济责任审计,是指依据国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对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权益和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及重大经营决策等有关经济活动,以及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国资委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对企业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审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企业负责人管理权限和企业产权关系,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一)企业负责人离任或任期届满,都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企业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企业应当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于提拔到企业总部领导岗位的子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结果,应报国资委备案。
(三)企业应当建立对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第七条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对企业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如企业发生债务危机、长期经营亏损、资产质量较差,以及合并分立、破产关闭等重大经济事件的,应当组织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国资委在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有关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章制度;
(二)负责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决定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计;
(四)指导监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九条国资委组织实施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三种形式: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
(二)根据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任务;
(三)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或者抽调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实施有关审计工作。
第十条企业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国资委统一工作要求,制定本企业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三)组织实施企业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任期或者定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四)决定并组织实施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子企业的专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中央有关部门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按照重要性原则,企业总部及重要子企业应当纳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范围内,其他子企业可视不同情况决定审计工作范围,但审计户数不得低于50%,审计资产量不得低于被审计企业资产总额的70%。
第十三条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企业或者承办审计业务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与其他财务审计工作相结合,在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公正的基础上,可以参考利用相关财务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资料,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企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不含企业负责人)离任或者任期届满,可根据出资人监管工作需要或者企业负责人建议开展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章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出资人财务监督工作需要,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规性;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
(五)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六)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会计核算是否准确,企业财务决算编报范围是否完整,企业经济成果是否真实可靠,以及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与资产质量是否相匹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是否准确、真实,是否存在经营成果不实问题;
(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合并范围、方法、内容和编报质量是否符合规定,有无存在故意编造虚假财务决算报告等问题;
(三)企业是否正确采用会计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随意变更或者滥用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故意编造虚假利润等问题。
第十七条企业财务收支核算合规性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财务收支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年度财务决算是否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收支状况。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收入确认和核算是否完整、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以及以个人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违规对外拆借资金、对外资金担保和出借账户等问题;
(二)企业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列、少列或不列成本费用等问题,以及企业工资总额来源、发放、结余和企业负责人收入情况;
(三)企业会计核算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是否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问题;
(四)企业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和有关资料是否相符,有无存在账外资产、潜亏挂账等问题,有无存在劳动工资核算不实等问题。
第十八条企业资产质量变动情况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各项资产质量是否得到改善,是否存在严重损失、重大潜亏或资产流失等问题,企业国有资本是否安全、完整,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企业资产负债结构合理性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二)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运营效率及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三)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有效资产及不良资产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
(四)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果,及企业在所处行业中水平变化的对比分析。
第十九条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做出的有关对内对外投资、经济担保、出借资金和大额合同等重大经济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其企业内部控制程序,是否存在较多问题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重大投资的资金来源、决策程序、管理方式和投资收益的核算情况,以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
(二)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大额采购与租赁等经济行为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及其对企业的影响情况;
(三)涉及的证券、期货、外汇买卖等高风险投资决策的审批手续、决策程序、风险控制、经营收益或损失情况等;
(四)改组改制、上市融资、发行债券、兼并破产、股权转让、资产重组等行为的审批程序、操作方式和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情况等,有无造成企业损失或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第五十三条各中央企业可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五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规范。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8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