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确保司法公正、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推进经济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立法新动向与司法应对思考
(2007年5月31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国立法史上是具有重要里程碑的一届最高权力机关。在近五年的时间里,她完成了基本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历史任务。其主要标志:一是修订了宪法,将党的十六大确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由党的意志通过法律程序,载人国家根本大法,成为国家意志。二是制定了反国家分裂法这一重要的宪政性法律,成为全国人民争取和平统
一、反对台独的强大法律武器。三是制定了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入发展的关键性时刻,这部安居乐业的法律将起到激励和动员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社会主体积累财富、创造财富的积极性。四是颁布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一批规范市场经济核心主体的金融市场主体的法律,我国金融业在实施公司化改造为主要标志的法治化历程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五是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对外贸易法,正在审议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一批规范市场主体交易法律,为确保市场经济秩序奠定了较为稳健的法律基础。在这些法律中,尤以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和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和修订,对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战略和现实意义。
现在,我就在立法过程中,对以下五个方面,谈谈司法应对立法
1动向的思考意见:
一、平等保护与司法公正、司法和谐
平等保护一切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与发展权利,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合法财产是物权法的核心原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物权法律制度的本质区别,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础。如果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宪法原则,从字面上仅仅局限于执法和司法程序中当事人法律地位的平等,现在就有了法律内容上的人人平等。物权法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原则落到了实处,因为它赋予了涵盖立法和执法、司法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的公民人人在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物权法确立的“平等保护”这条核心原则,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从公正与效率,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到司法公正、司法和谐,人民法院一系列工作主题和指导方针的与日俱进,在物权法颁布以后获得了更为丰厚、更为实际、更易操作的品质,那就是公正必须平等、平等才能和谐。对于民商事审判来说,平等对待当事人不仅是审判理念的重要内容,而且是贯穿整个审判过程的司法要求,即审理任何案件,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要做到“程序公正”就是要保障所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机会,从立案、举证、质证、调解到裁判,从一审、二审到再审,从举证责任分配、证据的提出、证据自认、证明责任分配到法官释明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都得按照法律规定不偏不倚,不能厚此薄彼、有亲有疏。要做到“实体公正”,那就得真正做到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准确分清责任、严格适用法律,
2不管当事人地位多高、背景多硬、实力多雄厚,该承担责任的、承担多大责任的,就得依法承担,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不能为了追求高调解率,而强迫调解、诱导调解,真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要做到“结果公正”,那就得在审判程序中注意与执行程序的衔接,平等对待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依法慎重行使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强制执行措施的法律适用和执行中止、终结的确定等涉及平等保护执行程序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我们每一位法官在审理每一个案件,对待每一个当事人时,如果真正而不是虚假,是确实而不是形式上做到了在程序、实体、结果等所有阶段平等保护了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所拥有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以及履行权利的机会,那就真正做到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和谐。
二、公司自治、公民社会自治与国家司法公权力的审慎干预
新修订的公司法突出了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即公司章程不仅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而且是股东直接诉讼和间接诉讼的重要依据。刚刚颁布的物权法首次把违反集体经济组织的章程、村民大会制定的村规民约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作为集体成员向人民法院提起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负责人的决定撤销之诉的依据,以及把业主大会制定的居住小区管理规约作为业主行使权利、遵守法定义务和业主提起民事诉讼的依据。这些法律规定体现了国家权力机关在制定和修改经济法和社会法时,已越来越注意社会契约和公民权利行使中意思自治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公民意思自治是私法的基石,公民权利本位是市场经济法律规则的中心。
人民法院在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时,应当注意国家司法公权力介入当事人的自治领域的程度和力度,慎重认定公司章程、村规民约和居住小区管理规约的效力,不要轻易认定无效。就公司案件来说,对于那些公司内部的事务主要应由公司根据章程进行公司自治,只要公司自治的内容无碍于交易安全和社会稳定,即应尊重其依据商业考虑独立决定自己的事务,尊重他们的意思表示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认定公司自治的效力。只有对于那些涉及到公司内部组织健全、交易安全的问题,诸如控制股东、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滥用公司自治和民事行为自由而导致公司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干预,以司法判断取代商业判断。至于审理涉及村民诉讼和城镇业主诉讼案件,这些案件虽小,但处理不好往往会酿成群体性事件,因此更要慎重对待村规民约和居住小区管理规约这些社会自治契约,一般不要轻易否定其效力,在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查时,要充分听取当地政府的意见(物权法规定政府与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之间是指导和协助关系),力求做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三、市场主体经济参与度和交易风险增大与司法调节社会矛盾职能的强化
新公司法显著降低了公司成立的门槛和注册资本注资方式以及股东诉讼、公司人格否定制度、公司僵局等制度设计,尤其随着新证券法全面系统地建立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证券市场风险的预警、控制和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以及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沪深股市已连续七
4个多月呈现牛市,股市总市值已逾17万亿,股民总数已达10069万,每天交易量均在3000亿以上,股市泡沫明显,随着管理层调控力度加大、调控手段频繁使用,证券市场价格震荡加剧,昨天财政部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率从千分之一,越过千分之二,直接调至千分之三,当日沪深股市千只股票下跌,全天跌了281点,跌幅6.5%。值得注意的是,诸如上投摩根基金经理唐建的基金“老鼠仓”和杭萧钢构虚假信息被查处,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事件频频发生。这些都展示中国有关管理、监督资本市场主体内部治理和外部交易行为的包括经济行政法律在内的民商法律正日趋完善成熟,对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与此同时,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对市场经济参与度增大,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公民的追求财富、维护财富权利意识得到空前提高,涉及经济利益的群体性纠纷正从传统的农村失地农民维权和城镇居民因城市建设引发的动迁纠纷向非传统的公司和资本市场领域发展。我们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必须认清形势,跟踪资本市场的新动向,并且采取相应的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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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0体现了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举证为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为补充的证据提出模式。司法实践表明,证据规定自2001年4月1日实行六年以来,它所倡导的诉讼理念已逐步深入人心,民事诉讼秩序有了明显改善,根据民事诉讼规律运作民事诉讼程序、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成为法律职业群体的普遍共识。
进一步深化中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的关键是根据中国缺乏法治的传统和广大农村地区生产力水平、文化水平、法制观念的总体薄弱、当事人诉讼能力较低依赖“青天”维权意识较强的实际情况,要特别处理好外国经验本土化,“城市规则”农村化、改革成果全民消化,尤其要解决好“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依法实施法律援助的关系,使广大人民愿打官司、敢打官司、会打官司,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抓紧总结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实践经验,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精神,组织商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司法解释的起草,经过充分论证和研讨,制定中国特色的体现注重保护交易安全和效率的公示主义、外观主义、严格责任主义规则、尊重商事交易规则惯例的举证责任分配,证明责任标准和证据审核认定等基本内容的商事诉讼证据规定。这是适应市场经济交易日趋多样、新型和高端化之急需。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7年05月31日实施日期:2007年05月31日(中央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