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关系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关系的思考
【摘要】
提到居委会大家不难想到另一个名词:街道办事处,没有深入接触过这两个部门的朋友大体上会简单的认为街道办事处是居委会的上级领导部门,但事实上真的是如此的简单吗,经过我深入的调查和研究发现了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此文重点讲述了:在社区建设中,居委会行政负担过重,自治权被极度挤压,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法律上的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已扭曲为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要改变目前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的不合理关系,我们需要思考和付出行动的方面还有很多,以下就为大家一一解说。
【关键词】
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代表大会
一、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目前矛盾的现状
从理论和法律上讲,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在实践中,社区居委会只向政府负责,而不向居民负责。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已变成了事实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其具体表现在:
(一)街道办事处越位,对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的过多干预
1、对社区居委会选举的包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①但实际情况显示,许多社区居委会的民主选举的“形式化”现象严重。采取全体居民或户代表进行选举的比例极少,绝大多数采用的是居民小组代表选举,民主选举成了“做秀”。在候选人的确定上,受街道办事处的影响极大,导致了居委会班子成员的选举、任用由街道“包办”的局面。
2、对社区居委会财权的控制
街道办事处财政拨款是社区服务的主要来源,社区居委会开展各项事业的经费在很大程度上也依靠街道办事处筹集得来。社区居委会的固定办公经费由街道办事处按年度统一拨付,但在使用上一般是“街管居用”,社区居委会使用任何一笔经费都必须向街道办事处申报。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
②居民委员会的财产所有权。”但实际情况显示,社区居委会普遍缺乏财务管理自主权,其财务由街道办事处的会计站进行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因此,社区居委会的活动只能以街道办事处的指示为主,而不能按照居民的意愿来履行自治职能。
(二)街道办事处缺位,把社区行政事务下沉给社区居委会
1、对社区居委会的宏观指导不足
由于街道办事处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对社区居委会人事和财权的管理和控制上,甚至直接干涉社区居委会的其他自治事务。因此,弱化甚至缺失本应承担的帮助社区居委会制定社区建设的宏观发展规划、培训社区干部、建立多元化的社区资金投入体系、协调区域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促使社区目标的实行等等的职能,以至于对社区居委会的宏观指导不足。由于职能“错位”直接导致对社区管理的缺位。
2、把本该由街道完成的行政管理任务交给社区居委会完成
伴随着城市管理重心的下移,政府愈来愈多的行政管理事务都通过街道办事处下沉到社区居委会。因此,导致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形成了实际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居民也把社区居委会看成是政府组织而非居民自治组织,把社区居委会看作是政府向基层的延伸。于是,就造成事实上的社区居委会行政化,社区居委会自治事务被严重挤压。
(三)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居委会
从目前情况看,社区居委会仍隶属于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领导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自身发展过程中逐渐演变成一种具有双重身份的社会组织,一方面它是居民自治组织,承担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自治功能;另一方面又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许多行政职能,与街道办事处的关系日益密切,成了街道办事处的下辖机构。街道办事处与社区居委会的这种
2行政领导关系,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开展造成不利。
二、目前应从四个方面来给社区居委会的工作减负
俗话说“社区是个筐,什么都往里装。”这句话,形象地道出了当今社区工作繁重的一面。社区居委会主任的工作量,可以说已经是超负荷运作。所以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给居委会提供帮助:
(一)给社区居委会减负要落到实处。现在,从市里到区里再到街道,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太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民政低保、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都是所要检查评比的内容。例如社区参加区和市里举办的某项活动时,必须要按要求,到专业店里按统一尺寸制作展板,一块展板最低价都在120元左右。社区办公经费本来就紧张,经常是捉襟见肘,可为了应付各种各样的检查评比及达标活动,不得不把有限的资金都用在这方面。有的展板制作好后送去参展,只展出两个小时左右就撤展,实在是有些浪费。
(二)不要随意从社区居委会抽调人。社区工作本来就忙,人手很紧,像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民政低保、就业和社会保障这四大块,都是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服务人员中很多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使用后又无需付工资。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上面的街道、区机关科室乃至辖区派出所,都以工作需要为名从社区抽调人。社区居民要到社区来办事,遇到办事人不在,他们往往要跑上好几趟才能办成一件事,居民对此很有意见。
(三)社区的办公环境能够得到改善。有的社区10多人挤在一大间办公室里办公,每天来办各种事的居民很多。若是工作人员讲话声音小一点,对方都难以听清楚。有的社区想办个“老年之家”,让退休人员打牌下棋、读书看报,但由于受条件限制,这个想法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四)居委会能够得到上级领导的关心、理解和支持。社区居委会主任白天在社区忙了一整天后,晚上还要到马路上参加城市卫生管理执勤,制止经营者的占道经营行为。有时早上4点半就起床,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参加打击传销活动。可以说,社区居委会主任每天都是两眼一睁,忙到熄灯。工作中受到极少数居民的误会,他们并不往心里去,只是期盼上级领导能够在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更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三、正在实施中的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关系的处理方法
现行的“两级政府、三级管理③”的管理模式存在着管理层级重叠、条块交叉、功能紊乱的缺陷。为了减轻社区居委会过重的行政任务,也为了社区更好地实现自治,许多地方一直在探索,社区工作站便是这种探索的成果。根据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及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将其归纳为:分设模式、下属模式、条属模式、专干模式四种④。以下逐一介绍:
(一)在分设模式下
社区工作站成为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完全独立于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是并行的两个组织,分别担负不同的职能。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能是:在街道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承办政府职能部门在社区开展的工作,以及其他由区政府确定需要进入社区的工作事项。分设模式,能减轻当前社区居委会的工作负担,较好的应对社区面临的愈来愈多的工作任务;还能让社区居委会专心做社区自治工作。但是,在社区设置行政化的工作站,一是给行政权力无限下沉到社区找到借口;二是由于履行政府职能的行政化的社区工作站和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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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林尚立.基层群众自治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j].政治学研究,2009年04期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8条,1989年12月26日颁布。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1989年12月26日颁布。③浦兴祖:特大城市城区管理体制的改革走向—兼谈“两级政府、三级管理”之提法,《政治学研究》,2008年第3期,第52-57页。④李雷鸣:街道办事处机构改革探讨,《特区理论与实践》,2010年第1期,第51页。⑤何海兵:中国的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与社区发展,《当代中国研究》,2009年第1期,第86-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