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免税、减税政策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云地税一字[2003]21号
2003年7月11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经全省地税系统“两税一费”管理工作会议讨论研究,现将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实行会员制的娱乐场所(如高尔夫球俱乐部等)收取的会员费按何种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问题对实行会员制的娱乐场所收取的会员费应一律按照“娱乐业”科目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如何确定“两网”改造工程建设营业税计税依据的问题
对从事“两网”改造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云财税[2003]8号)规定确定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即按照工程投资总额扣除设备价款后的余额计征营业税,不得扣除对方所提供材料的价款。
三、关于单位合作建房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对单位合作建房过程中及房屋建成后一方(出土地方)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出资金方)只是在房屋建成后一定时期内享有无偿使用的权利的情况,应将仅拥有所建房屋一定时期使用权的投资方投入的资金视为一次性支付的租金对同时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所建房屋所有权的一方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对投入资金的一方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四、关于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经营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农民将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但对土地承包、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免征营业税。
五、关于提供勘察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
对我省的勘察设计单位和个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取得收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继续按照《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7]061号)规定执行。
六、关于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
对个人出租房取得的收入,执行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
七、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给各专业银行的利息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其与银行之间的相互占用、拆借资金业务视为金融机构往来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八、关于溜(滑)冰场、垂钓及水上游乐场所适用税目的问题
对溜(滑)冰场、垂钓业务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水上游乐场所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九、关于以归还土地使用权名义销售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
拥有房屋的单位或个人,以归还土地使用权的名义将房屋交给土地管理部门出售,土地管理部门按成交额提取手续费,房屋价款以补偿费的名义交付给房屋所有者。对房屋所有者按房屋成交额计算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对土地管理部门取得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但对房屋所有者所占用的土地被政府征用而的不
动产补偿费由房屋所有提供政府征用土地的相关文件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可不予征收营业税。
十、关于拍卖企业不征收营业税的问题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拍卖企业不属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对拍卖企业,凡是企业的职工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置或者虽不随同企业由购买方负责安置,但由购买方支付了安置费用的,均不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第二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发布单位】
北京市
【发布文号】
京地税征〔2003〕532号【发布日期】
2003-09-22【生效日期】
2003-10-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53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地税系统减税免税管理流程和完善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机制,提高减税免税管理工作的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有关减税免税政策文件的规定,市局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同时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结合贯彻实施《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积极采取措施认真做好本《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
二、各局的征管科要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积极协调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贯彻落实本《办法》,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流程。
三、本《办法》不含以下审批项目:
(一)安置随军家属企业资格认证;
(二)安置随军家属企业年检;
(三)国有农口企业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减免税资格认证;
(四)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资格;
(五)企业汇总纳税资格;
(六)企业上交主管部门管理费税前扣除。
四、以下审批项目,达到标准的报市局审批:
(一)新办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免税,2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2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三)税前弥补亏损,5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的报市局审批。
五、本《办法》所用申请书及附件由市局统一制发。
六、各局在执行过程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附件: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审批表
2.减免税报送资料附件
3.减税免税台帐
4.减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5.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
6.减税免税资料袋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收减税免税的管理,促进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正确地执行减税免税政策,充分发挥减税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规范、统一减税、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减税免税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减税免税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应征税款或已缴税款给予减除、免除税收负担或退还税款的一种税收措施。
第三条第三条减税免税管理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审批、监督与管理、统计与核算、档案管理、法律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受理审批减税免税及向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各种地方税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减税免税,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减税免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规范、统
一、简化的原则;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第六条减税免税的审批权限如下: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报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其他减税免税事项均由区县局、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第七条凡由北京市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的减税免税分为法定减税免税和依申请减税免税。
法定减税免税可自有关税法或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不需办理减税免税申请手续。
依申请的减税免税是指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须经税务机关批准方能享受的减税免税。
第八条第八条纳税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二章减税免税的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对于依申请的减税免税,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
第十条第十条申请人办理减税免税的应当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申请人在提出减税免税申请的同时,还应按照《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减税免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税务所对申请人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和报送资料附件应按规定严格核对。
税务所对报送的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即时制作《行政审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申请资料移交审查审批岗位或部门。
税务所对报送资料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向申请人开具《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和申请资料一并退申请人补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税务所对已受理的减税免税申请,按规定登记《减税免税台帐》。
第三章减税免税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税务所负责减税免税的初审工作,须对已经受理的减税免税申请及报送资料附件就以下内容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一)申请人是否具有减税免税的资格;
(二)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其他与申请减税免税有关的情况;
(三)申请人的纳税申报情况;
(四)申请减税免税事项适用的税收政策依据;
(五)申请减税免税的时限;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税务所初审后,对符合减税免税政策规定的,将申请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审核。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政策或者报送资料附件不符合要求的,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中止审批通知书》和《行政审批项目补充有关资料通知书》,退申请人补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对税务所报送的减税免税申请书及报送资料附件、审批表及审查意见要按照减税免税政策及规定进行全面审核。
对减税免税金额较大、影响面广的减税免税事项以及申请书存在申请审批情况不清等问题的,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应在实施专题调查、核实情况后签署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对符合减税免税政策的,经主管局长签署减税或免税审批意见后,由审核业务部门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减税批复或免税批复(一式三份),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对不符合减税免税政策的,由审核部门制作《行政审批项目不予批准通知书》,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凡由市局审批的减税免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减税免税请示,连同附件资料报送市局。市局各业务主管处室审批后,就减税免税请示作出批复。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市局的批复制作减税批复或免税批复,抄送税务所,并由税务所代为送达。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凡是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减税免税税种的,按照规范、统
一、简化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分别就所辖减税免税税种签署意见后,报最终环节的业务部门的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凡是申请人提出两个以上减税免税税种须市局审批的,主管税务机关的最终审核部门报市局相应业务处室,由该业务处室签署意见并会签相关处室,报主管局长审批后执行。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纳税服务承诺的时限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向市局报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的《减税免税审批情况备案表》。
第四章减税免税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所进行书面报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对于纳税人减税免税期满的,税务所应于减税免税期满前十日内制作并送达《终止减税(免税)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自期满次日起恢复缴税。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是指没有申报并缴纳营业税。仅申报但未缴纳营业税超过6个月的,由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补征营业税。
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未缴纳营业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税机关按规定补征营业税后,可给予或准予其开具发票。
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