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健全乡镇财政管理制度,规范乡镇财政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步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财政应当积极培育财源,加强资金管理,对乡镇范围内的所有政府性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安排好乡镇财政支出,抓好国有、集体资产管理,负责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管理。
乡镇财政实行乡镇长负责制。乡镇财政收支和乡镇政府的单位收支实行二合一的核算办法。
第三条财政所具体负责乡镇财政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财政所所长由乡镇长兼任。
财政所的岗位设置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分开”的原则。会计和出纳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会计负责设置账目、审核单据、填制凭证、账务处理、结账对账、编制会计报告、管理和监督各项资金、保管财务印鉴、依法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等;出纳负责办理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定期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填开和保管支票等。
第四条乡镇政府应当编制本级财政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财政所具体编制本级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负责预算执行的具体工作,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乡镇财政设立国库前,税收等收入必须足额交入县金库。县财政根据预测的预算收入按月预拨经常性支出所需资金,年终按乡镇财政体制结算。
第五条乡镇应当加强预算外资金和自有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乡镇财政专户。
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学校、卫生院除外)财务要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实行统一账户,统一核算制度。
乡镇所属工业办公室等类似单位原则上由乡镇财政代管,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如果会计机构健全、财务核算规范,或资产规模较大或债务负担较重,可暂不实行乡财政代管,但须报县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加强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制度。乡镇收费必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财政票据,严禁收款不开票。财政票据要按规定的范围和项目使用,实行专人管理制度,建立票据领购、发放、结报、缴销制度。
财政所负责管理本乡镇范围内财政票据,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乡镇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应向乡镇财政所领取,并定期结报。
第七条乡镇财政应当建立经费支出和资金划拨审批程序,实行乡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乡镇长本人经手的支出,必须由乡镇党委书记审批。审批前,会计要先审核凭证的合法性及内容的真实性,并签具审核意见。
建立大额资金划拨和支出集体研究制度,达到或超过大额支出标准的资金划拨和支出项目,必须集体研究决定。大额资金划拨和支出的标准由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集体研究自行确定,报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备案。
未列入年初乡镇财政预算的大额支出,必须经乡镇人大主席团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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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十六条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