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党组织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党组织的规范化建设,保证社区建设“六位一体四配套”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办发〔**〕2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不断加强社区党组织领导班子、党员队伍和各项制度建设,努力扩大党在社区工作的影响力和渗透力,发挥社区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内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政治领导核心,是党在城市社区的战斗堡垒。要按照《党章》有关规定,结合社区党员分布情况,及时建立健全社区党的组织,并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章党组织设置

第四条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社区,经区委同意,可设立社区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社区,应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人数不到50人的社区一般应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委(党总支)可按照地域相邻、行业相近、就近就便的原则,下设党支部。为方便党员活动,部分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建立党小组。

第五条社区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由社区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也可调动或指派社区党组织负责人。社区党委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社区党总支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社区党支部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人。每届任期3年。

第三章党组织工作职责

第六条社区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保证党和政府各项任务在本社区内顺利完成

(二)接受街道党工委的领导,定期向街道党工委汇报工作。研究讨论本社区内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提交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决定。

(三)加强社区党组织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搞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协助管理驻本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党员,充分发挥社区党员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领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工、青、妇等群众组织,支持和保证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自治,履行职责,支持群众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的章程行使职权;协调本社区居民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

(五)按照街道党工委的要求,做好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工作,协助区委对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干部实行“八小时之外监督”;协助党工委对驻本社区实行双重管理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监督

(六)加强与驻社区单位党组织、共建单位和新型经济社会组织党组织的横向联系,协调好与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关系,形成以共同利益、共同需求和共同目标,共同参与地区性、社会性、群众性、公益性的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密切联系群众,及时掌握社情民意,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提高党的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积极支持社区居委会承办公益事业,搞好社区服务

(八)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社区各类群众文化团队的政治引导,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教育社区居民遵纪守法,树立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

第四章党组织书记

第七条社区党组织书记从区、街道机关下派的干部、原社区居委会干部和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社区工作者中,按《党章》等有关规定任命或选举产生。

第八条社区党组织书记的基本条件是。政治素质好、公道正派、有奉献精神、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善于做群众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身体健康,一般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社区党委书记应具有三年以上的党龄;社区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书记应具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第九条社区党组织书记在社区党组织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社区党员大会和社区党组织的决议,负责社区党组织的日常工作,负责召集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和社区党员大会,负责召集本社区内各类组织的协调会。

第五章社区党员队伍

第十条社区党组织教育管理的党员包括:

(一)社区内的退(离)休党员;

(二)社区内服务机构党员(包括非正规就业人员党员);

(三)社区内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党员;

(四)社区内无业、失业人员中的党员;

(五)长期居住在本社区的外来人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复退转军人、毕业学生中的党员;

(六)其它应由社区党组织管理的党员

第十一条社区党组织要对党员进行政治理论、党的基本知识、科学文化和法律知识教育,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引导党员围绕“一个党员一面旗,党员作用进社区”和“一管三带一联”活动,在社区中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二条积极探索社区党员管理方式,区别不同对象进行分类管理。各社区党组织要结合党员的不同类型,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对在职党员以协助管理监督为主,动员他们积极参与社区事务;对离退休党员以服务管理为主,在关心他们生活和健康的基础上,使党组织学习活动和各类文体活动有机结合;对下岗失业党员以教育培训为主,帮助他们掌握一技之长,尽早实现再就业;对流动党员以跟踪管理、协调服务为主,做到情况清楚、保持联系、活动正常。

第十三条要提高教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要针对离退休党员队伍数量增大、党员特点不一的情况,划小活动单位,采取灵活的学习方式和活动方式,增强活动吸引力。可根据党员的文化程度、以前职业、身体状况等情况,分类建立党支部,对不同的党员采取不同的活动方式。

第十四条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把符合入党条件的年轻、优秀人才及时吸收到党内来。

第十五条加强硬件建设,社区要建立社区党员活动室,保证社区党组织活动有场地,并配备党员电化教育设备;公示社区党组织的职责、党组织工作制度,推动社区党组织工作向规范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党费的收缴要严格按照四组〔**〕21号文件执行。社区党组织要教育党员按时足额交纳党费。无业、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党组织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六章党组织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社区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委员会议要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各委员要按照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工作

(二)委员会议定期召开,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主持,或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三)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要事先向书记请假

(四)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议题(除临时召开的会议外)及有关事项要提前一天通知与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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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社区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