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政府政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政务督查工作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大余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是指对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工作进展及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简称,是政府领导机关转变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提高机关办事效率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督促检查党和国家、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方针、政策、决议、指标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二章政务督查工作分类

第四条全面督查。主要是对政府各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重点督查:

(一)对党和国家制定的方针、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

(二)对上级或本级政府领导作出的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对县政府重大决策的执行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文件明确规定工作落实的督查;

(四)对县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及综合性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决、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第六条专项督查。主要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领导在工作调研中发现的问题、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事项、群众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等专门开展的督查。

第七条日常督查。主要是对县政府、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布置的工作、专业性会议议定的事项、部门或单位领导研究布置的工作和交办的事项、具体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督查。

第三章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第八条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政府工作大局进行。根据县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促检查的重点,使督查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县政府中心工作。

第九条秘书性原则。政务督查工作要在领导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必须为领导服务,通过督查为领导了解各项政策、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依据。

第十条依法督办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第十一条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扎扎实实抓督查,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努力使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县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第四章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确定督查事项。政府领导可直接确定督查事项。政府办公室正、副主任、县政府各部门、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可以提出立项督查的建议。列为重点或专项督查的事项,需报县政府领导审批后才能立项实施;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需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定后才能立项实施;日常督查一般情况下由各单位和办公室各科室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提出拟办意见。凡立项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编号。对开展全面督查和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由牵头单位负责草拟开展督查活动的通知,送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审核后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对一般事项督查,要填写《督办通知书》,通知书上要写清督查内容、承办单位、办结要求,根据内容和工作分工决定呈送分管领导审批签发。

第十六条办理督查事项。接到督查任务后,承办单位要明确经办人员,建立责任制,及时认真办理;重大督查事项,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亲自抓。

第十七条进行跟踪督办。督办通知书发出后,必须及时组织进行跟踪督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督查任务,要明确牵头或主办单位。主办和协办单位之间要加强协调沟通。督办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反映。

第十八条形成督查报告。督查事项结束后,负责督查的单位必须向县政府写出督查报告,报告内容要事实清楚,结论准确;重大事项督查活动结束后,还要专门召开督查情况汇报会。督查情况报告呈有关领导阅签后,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整理存档。

第五章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第十九条督促催办。确定督查事项并落实承办单位后,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要适时采取电话催办、发督办函、请进来汇报等方式督办。

第二十条实地督查。对事关全局的工作,由县政府根据需要派出督查组到实地进行督查,其他事项,则由县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视情况派人到实地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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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被督查的单位或部门拒不按要求整改或不按时报告整改结果的,将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警告、诫勉。对久拖不改,敷衍了事,造成不良后果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县政府给予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