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工作站人员奖惩制度
为督促社工站人员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社工站人员的工作热情和责任意识,改进作风,提高效能,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
1、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社区工作站人员,可给予奖励:
(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效率高,成效显著的;
(2)团结同志、密切合作、敢于负责、大胆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
(3)开拓创新,敢为人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经验得到推广,或提出合理化建议,为社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4)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
(5)爱护公共财物,节约国家资产,有突出成绩的;
(6)在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业务建设等方面工作突出的;
(7)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8)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9)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表现突出的;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11)其他应当受到奖励行为的。
2、对在本职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一般应结合考核情况给予奖励;对在特定环境中做出贡献的,可以及时给予奖励。
3、对在工作中表现较为突出,取得良好成绩的,在街道范围内给予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委、区政府或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每年表彰一次;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报市、省、部、中央表彰奖励。
4、表彰前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七天。获奖情况进入本人档案,作为选任使用的依据,同时酌情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二、惩戒
1、对社区工作站人员的惩戒视程度分为。警示谈话、书面诫勉、降职、解聘。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作出,并下达《诫勉书》、《降职通知书》、《解聘通知书》。
对给予书面诫勉、降职、解聘处理的进入本人档案,并报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备案。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解聘后报区业务主管部门。区社区建设办公室对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行为,可直接给予或责成街道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处理。
2、对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社工站人员,应给予警示谈话:
(1)上班迟到、早退或有事外出不请假,经指出不改的;
(2)上班时间无故串岗影响他人工作,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事项,经劝告无效的;
(3)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不按政策要求向服务对象解释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实事求是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
(5)对来社区办事(或电话询问)的服务对象诉求事项不理不睬或刁难、训斥诉求人的;
(6)工作中作风粗暴、态度蛮横的;
(7)本职工作受到街道通报批评的;
(8)平时考核不称职或年度考核基本称职的。
3、对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社工站人员,应给予书面诫勉:
(1)不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府的决定、命令或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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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8)其它应被解聘的情形。
8、社工站人员受到警示谈话的,季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当年内被书面诫勉达2次的,本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社工站人员有受到书面诫勉的,该社工站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9、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社工站,扣发全体社工站人员奖金;平时考核不称职的或受到书面诫勉的社工站人员,扣发本季度全额奖金。桃花镇各社区工作站适用本规定。本规定由西湖区社区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规定有冲突的,以上级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