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表彰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是xx省妇联授予我省优秀女性(优秀女性群体)的最高荣誉。
第三条开展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旨在全社会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和政治坚定、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勇创一流的优秀女性和女性群体典型,用榜样的力量凝聚起建设五大发展美好xx的巾帼力量,引领广大妇女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二章荣誉称号的授予
第四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获得过xx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
(二)胸怀祖国、志存高远,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时代女性精神,传承文明、弘扬新风,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品德高尚,无私奉献。
(四)勇挑重担、奋发有为、开拓创新,在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领域作出突出贡献,具有感人至深的模范事迹,在广大妇女中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强引领示范作用。
(五)申报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核。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六)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不重复授予。
第五条xx省三八红旗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女性公民。
(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具有“自尊、自信、自立、自强”时代女性精神。
(四)爱岗敬业、勇挑重担、奋发有为、锐意创新,在本职工作中创造出一流业绩、作出突出贡献。
(五)须获得过市级三八红旗手,或全省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或其他市厅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专业奖项。
(六)申报xx省三八红旗手荣誉称号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区)级以上工商、税务、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等部门审查同意。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同意。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七)xx省三八红旗手不重复授予。
第六条xx省三八红旗集体基本条件:
(一)女性比例为60%以上的单位或组织。
(二)具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精神和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精神风貌。
(三)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品德高尚、甘于奉献。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作出突出贡献,在界别和行业工作中影响力广泛,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五)须获得过市级三八红旗集体,或市厅级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
(六)xx省三八红旗集体一般不重复授予。
第七条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程序:
(一)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活动每年集中进行一次,与xx省三八红旗手(集体)评选活动同步进行。
(二)省妇联组建年度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妇联宣传部。评委会由省妇联领导和有关业务部室主要负责人、相关新闻媒体负责人、有关专家学者等组成,开展相关评选工作。
(三)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候选人由各市妇联,广德、宿松县妇联,省直妇工委,省委教育工委,省国资委,省军区政治工作局,省武警总队政治部等单位按照评选条件负责推荐,每单位推荐1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中的县处级及以上女性领导干部以及由省委组织部管理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原则上不参评xx省三八红旗手标兵。
(四)候选人名单由评委会办公室审核确定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有异议者,由办公室会同推荐单位进行核实,情况报告评委会。
(五)召开评委会,在对候选人进行认真审议、充分酝酿基础上,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确定标兵人选建议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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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本办法由xx省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